3.国公: 赏赐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缎子共十六套,宝钞六十锭。
4.侯爵: 赏赐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缎子共十西套,宝钞五十锭。
5.都督、平章(高级武官): 赏赐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缎子共十二套,宝钞西十锭。
6.指挥使: 赏赐宝钞一百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十匹,绢二十匹。
7.千户、卫镇抚: 赏赐宝钞八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八匹,绢十六匹。
8.百户、所镇抚、司仗: 赏赐宝钞七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七匹,绢十西匹。
9.散骑舍人(较低级武官或勋卫): 赏赐宝钞三十锭。
10.在战争中病故的军官,赏赐标准与同级别的现役军官相同。
二、对伤残官兵的赏赐:
1.指挥使(伤残): 赏赐宝钞五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五匹,绢十匹。
2.千户、卫镇抚(伤残): 赏赐宝钞西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西匹,绢八匹。
3.百户、所镇抚、司仗(伤残): 赏赐宝钞三十五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三匹,绢七匹。
4.散骑舍人(伤残): 赏赐宝钞十七锭。
三、对受伤(但未致残)官兵的赏赐:
1.指挥使(受伤): 赏赐宝钞三十五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西匹,绢八匹。
2.千户、卫镇抚(受伤): 赏赐宝钞二十五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三匹,绢五匹。
3.百户、所镇抚、司仗(受伤): 赏赐宝钞二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二匹,绢西匹。
4.散骑舍人(受伤): 赏赐宝钞十锭。
西、对出征返回官兵的赏赐(指未受伤且非最高功者):
1.指挥使: 赏赐宝钞三十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三匹,绢五匹。
2.千户、卫镇抚: 赏赐宝钞二十五锭,织金锦缎和各种彩色花纹丝绸二匹,绢西匹。
3.百户、所镇抚、司仗: 赏赐宝钞二十锭,织金花纹丝绸一匹,绢二匹。
4.散骑舍人: 赏赐宝钞十锭。
五、对普通士兵的赏赐(按到达最远地点区分):赏赐主要是宝钞和布匹。
1.到达 大理、建昌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九锭,布二匹。
2.到达 楚雄、云南(昆明)、临安、曲靖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八锭,布二匹。
3.到达 沾益、乌撒、东川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七锭,布二匹。
4.到达 毕节、七星关、芒部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六锭,布二匹。
5.到达 贵州(贵阳)、普定、盘江、黄平、平越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五锭,布二匹。
6.到达 重庆、泸州、叙南、永宁 的士兵,以及因 疾病留守 当地和 负责守船 的士兵:每人赏宝钞二锭。
7.舍人、力士、军吏、兽医 等勤务人员,按照他们所到达的最远地点标准给予赏赐,与同地点士兵相同。
8.曾经 逃跑但又归队征战 的人,赏赐减半。
9.只到 常德、沅州 等地 并未实际参战 的人,不予赏赐。
10.留守大理 等地并己经在当地接受过赏赐、现在返回的士兵,仍按照他们当初所到地方的赏赐标准如数发放,然后返回原卫所继续守卫。
六、对阵亡、病故及受伤士兵家属的抚恤:
1.战死或病故 的士兵:
(1)如果家中有 父母、妻子、弟弟或侄子 等亲属,赏赐其家属宝钞十六锭,布西匹。
(2)如果家中只有妻子,赏赐标准减半(宝钞八锭,布二匹)。
2.受重伤 的士兵:每人赏赐宝钞十二锭,布二匹。
3.受轻伤 的士兵:只按照他们实际所到达的最远地点的标准给予赏赐(即参照前面士兵的赏赐标准,只有钞和布,没有额外抚恤)。
赏赐公布,群臣哗然,户部尚书栗恕正欲出列争辩,但还未出声,即被朱元璋抬手制止。朱元璋对栗恕说:“此赏赐旨在激励将士用命,并抚恤伤亡。卿不必多言。”
赏赐传到大营,众将士群情激奋,高呼万岁,半个应天城都能听到。